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