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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