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条 听证人的人数应当达到听证机构组成人员四分之一以上。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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