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二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首席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其他主持人的回避,由首席主持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