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