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 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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