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 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