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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