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陈述事实前,应当公开声明,保证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并在其声明书上签名。 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