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查明已通知的陈述人是否到会,并宣布会场纪律。 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