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