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机构。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 (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