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合议,制作合议记录,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