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