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