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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