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