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