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