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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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重大事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提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