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重大事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