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