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备案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