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有关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有关委员会应当草拟决议草案、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