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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