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有关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