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二)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