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