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