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七)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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