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