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并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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