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