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