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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