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败一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不得因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或者否定意见的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会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