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报账人员不得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确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应当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其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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