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