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万可从事会计工作。 禁止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 ...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工商、税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办理相关业务的会计人员有权查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未取... 第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担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第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市、区财政... 第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第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会计行业和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 第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 第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 第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 第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凭汪、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第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照有关法... 第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但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 第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办理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任何... 第二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记账凭证,应当由制...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发...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并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备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法...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电...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 第三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设置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会计、出纳应当分设; (二)出纳人员不...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会计岗位轮换。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但个体工...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报账人员不得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确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应当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其经办...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属财政性资金开支的单位在选...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败一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区财政部门举报。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职...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 第四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对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批准。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为委托人进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资料,承办...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成立后,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应当暂停执业,并立即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在...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十九条 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 第五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理记账机构 第五十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业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账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行政事业单位,没收账外资金;对违反...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或者不履行保密义务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汞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