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建立会计账簿又不具备设置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