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但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进行适当增设、减少或者合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