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凭汪、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计核算软件,但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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