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