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和会计咨询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