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办理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