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记账凭证,应当由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加盖个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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