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并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单位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