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须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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