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异地保管。 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规定移交会计档案,办清交接手续。 禁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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