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经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所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应当符合市财政部门统一凭证、账簿、报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