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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