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设置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联签制度。 前款所称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建、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资金筹措、对外担保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