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要求其重新签署;重新签署的意见仍然不明确或者拒不签署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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